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太湖风景名胜区内水、土地、林木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已经进行的开发利用活动不符合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