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等游览条件。市、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规范的太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标志、界桩、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标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