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管理机构建立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

市、县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景区、景点的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