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景观修复、植被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