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县管理机构的意见:(一)设置穿越景区的空中、水上游览航线;(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三)拍摄影视片;(四)其他涉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