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太湖风景名胜区区域内水体列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一级保护区,适用《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一级保护区的规定。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污染物必须经过处理。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在太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