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河流、湖泊等水体和湿地的保护,有计划、有步骤地治理太湖,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渔业养殖的规模和范围,治理工业、农业面源、生活污水等各种污染源,改造出入湖河道,保护和恢复太湖良好的自然生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