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进入或者居住在太湖风景名胜区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太湖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保护太湖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