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进入或者居住在太湖风景名胜区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太湖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保护太湖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