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资源制定特殊保护措施,并按照原有风貌及时组织抢救、维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