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核心景区的保护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