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市、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健全太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