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风景区内水体保护的具体措施,落实保护责任,明确保护要求,防治水体污染。

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