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区内的林木,应当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依法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植树绿化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物种生长条件。

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限定的数量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