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在文物、景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三)盗伐、攀折、刻划林木;(四)捕杀野生动物;(五)焚烧树叶、荒草、垃圾;(六)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七)乱扔垃圾;(八)损毁公用设施;(九)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