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制定风景区内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口控制等实施计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