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风景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或者对风景区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