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修编,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建设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省海洋功能区划和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保护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