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