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