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