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