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第二十条已修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