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