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