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