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者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