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