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