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设立监测样点,监测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资源和生态效益状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