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采伐珍贵树木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其他树木的,应当符合抚育采挖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