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除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更新采伐:(一)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生态公益林;(二)坡度二十五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态公益林;(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数量成熟年龄的生态公益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