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除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更新采伐:

(一)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生态公益林;

(二)坡度二十五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态公益林;

(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数量成熟年龄的生态公益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