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应当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属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应当依法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低效林分改造采伐或者更新采伐四公顷以上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