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采伐、采挖下列生态公益林:(一)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二)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四)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