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采伐、采挖下列生态公益林:

(一)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二)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四)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