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标明生态公益林类别,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已发林权证未标明生态公益林类别的,应当及时进行类别补充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周边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生态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标志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