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认种、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经营管护单位签订认种、认养协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