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参与投标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