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生态公益林规划范围内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应当限期改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