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