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导致的意外事故,由批准该作业方案的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