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