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农林业病虫害、地质灾害、洪涝、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城市火灾、积涝、酸雨、大气污染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