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

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水利、环保、民航、盐业、农林、交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观(监)测台站、哨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