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卫生、环保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健全气象环境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