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林、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