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或者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为其补种疫苗或者补办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复验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将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纳入学籍管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