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预防接种证应当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并作好接种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对责任区域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