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等工作;

(二)制订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和措施;

(四)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活动;

(六)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表彰和奖励志愿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