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本市设立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