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