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