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二)培训志愿者;(三)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四)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