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

(二)培训志愿者;

(三)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

(四)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