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鼓励单位、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